法規名稱: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
      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
  居住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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