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軍人權利之實施,由左列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一)中央由教育部主管,內政、國防兩部協管。
  (二)省由教育部主辦,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兵役處及軍
        、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辦理,兵役科及團管區司
        令部協辦。
  二、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一)中央由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
        導會)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
        會局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處及其他有關廳處局與軍、師、團
        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
        ,社會局(科)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室及其他有關局科與團
        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
  三、有關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之扶助事項:
  (一)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社會局及其他有關處局與軍、
        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辦理,社會局(科)及其他局科
        與團區司令部協辦。
  四、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及資送事項:
  (一)中央由內政、教育、國防三部及輔導會分別主管,其他有關部會
        署協管。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兵役處及軍、師、團管區
        司令部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社會局
        (科)、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部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協辦。
  五、有關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事項:
  (一)中央由教育、內政兩部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兵役處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兵役科分別辦理,其他
        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六、有關死亡軍人之葬祭及表揚事項:
  (一)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軍、師、團管
        區司令部協辦。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
        令部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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