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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合作社之責任組織)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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