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之程序及方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
  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任期屆滿改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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