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
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
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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