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
  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
  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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