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發
  給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認可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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