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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