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對象如下:
一、受聘或受僱於工程重機械所屬機關、公司、行號之專職操作人員。
二、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能力並參加職業公(工)會登錄有案之會員。
三、其他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專長志願登記之人員。
前項人員年齡未滿十八歲或年逾六十五歲者免予編管。
〔立法理由〕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與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
將勞工退休年齡延至六十五歲,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有關工程重機械操作人
員編管年齡為十八歲至六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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