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
      格者,檢附職能訓練講習結業證書、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
      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資格且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技術士證者,檢附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資格證明文件及工
      程經驗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檢附職業法規講習結訓證書、
      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
      件。
  五、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應檢附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
      及回訓證明書。
  前項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
        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
        、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
        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
      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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