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鑑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並具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
      驗者。
  二、具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或建築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營
      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
      有十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四、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具五年以上會計相關工作經驗者。
  五、曾擔任營造業負責人或營造相關公會、團體代表人五年以上者。
  前項各款評鑑委員應至少有一人,並注意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
  構、大地及水土保持相關專業評鑑委員人數之配置。
  評鑑委員有變更時,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評鑑委員變更名冊及新聘委員相關資
  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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