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
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提供重建工程
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鑒於前開用途有助於落實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環
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設置本基金之立法
意旨,爰增訂第七款及第八款基金用途,並調整其後款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