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規定如下: 一、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土地,或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三 十公頃以下。但情況特殊,報經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土地:十公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