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三、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四、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或消防
  機關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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