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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被留置人之入、出留置室,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留 置室通知單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簽發之留置票、提票、釋放通知 書,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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