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
  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
  前項所定申請人進入臺灣地區後,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
  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申請人有
  前項所定情事或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邀請單位負責該申請人及其配
  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隨同來臺停留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
      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
      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
      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
      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
      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
          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
          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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