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
  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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