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暫時留置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種類及字號。
  二、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三、暫時留置起迄時間。
  四、執行暫時留置人員之姓名。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前項紀錄內容,並請
  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拒絕簽名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載
  明原因,以備後續查考及證明。
  被暫時留置人得請求發給第一項紀錄內容影本;入出國及移民署除有正
  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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