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
  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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