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 增設其他必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