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
  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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