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公開徵求投資人,其方
  式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或二種以上方式合併為之:
  一、配套方式:主管機關將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採配套方式招標,
      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交與主管機關後取得配套之處分
      土地所有權。得標投資人應依決標處分土地標價千分之七向主管機
      關繳交土地處理作業費。
  二、合建方式:主管機關提供土地,而由投資人於其上負責興建住宅社
      區,並按招標作業規定及計劃特性,於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之房
      屋及其基地所有權。
  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基於各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
      之要求,得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合
      併辦理招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利興建社區住宅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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