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軍事新聞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遵照部長、總長、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指
  示及有關宣傳政策之決定,以軍事發言人室名義統一發布為原則。但國
  防部可授權各軍種總司令部發布,戰訊以國防部情報、作戰部門所提供
  之資料經奉准者為準,其他軍事新聞以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等有關
  單位所提供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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