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管制人員之任期規定如左:
  一、將官及重要軍職人員,按現行職期調任規定辦理。
  二、校級正副主官(主管)任期二年,期滿得留任一年,工作績效優良
      或特殊情況得再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三、駐美國防採購組主計人員,任期三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報經本部
      核准者,得留任一年,以四年為限。
  四、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辦事處軍事協調組行政官(辦理留學經費
      )任期二年,如工作成績優良,得留任一年,以三年為限。
  前項人員及任期,如因業務需要或工作不力,得實施不定期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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