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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