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76
人,瀏覽人次:
9332845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相關令函
(3)
相關判解
(4)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