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地區為實施局部人口返鄉或部分人口疏散之地區: 一、直轄市。 二、省轄市。 三、各縣轄市。 四、各國際港。 五、西部及宜蘭濱海平原十五公里以內軍事目標地區附近,而未設有防 空避難設備(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之各村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