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列機關(單位)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
  別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單位)、
  船艦、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
  間、危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BBS)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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