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需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時,應將財物之種
類、品名、數量、規格等相關資料,移請徵購徵用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
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
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徵購、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主辦演習機關應於實施
演習日二十日前,簽發徵購、徵用書,發交當地執行機關辦理徵購、徵用
,並副知有關協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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