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屬之。
  一、因規格、程式、功能不合當時使用之規範標準,已經呈准報廢處理
      之不需及不適使用之一切軍用物品。
  二、因所需修護能力不足,或修理費用過昂,或器材(零附件)不再生
      產,無法獲得補給或在六個月內確實無法修復利用,已經呈准報廢
      處理之一切堪修、待修軍用物品。
  三、超量及不適用物品。
  四、已經呈准核列為閒置或剩餘之軍用物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