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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以對敵廣播作戰,激勵士氣,普及國防教育,提高國防 科學,政令宣導,增進軍中康樂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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