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組、室、稽徵所及服務處:
一、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五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七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三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三重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三、新莊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四、中和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五、汐止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中壢稽徵所,分六股辦事。
十七、新店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八、淡水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九、楊梅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大溪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一、竹東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蘆竹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三、信義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四、羅東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二十五、玉里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六、金門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二十七、瑞芳服務處。
二十八、馬祖服務處。
〔立法理由〕 一、據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為財政部之次級機關,位
階為中央三級機關,惟於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時確立四級機關之編制
,編制表迄今未再調整,職務配置及職務列等等組設結構均較其他中
央三級機關為低,配合本次職務列等調整及編制表修正事宜,且為符
合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架構,並與財政部所屬其
他機關組織架構取得衡平,修正本局組織架構,將現行局本部一級單
位十「科」整併為六「組」,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營所稅組,分六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四款審查一科調
整移列。
(二)第二款綜所遺贈稅組,分四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五款審查二
科調整移列。
(三)第三款銷售稅組,分六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六款審查三科及
第七款審查四科調整移列。
(四)第四款法務組,分五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九款法務一科及第
十款法務二科調整移列。
(五)第五款綜合行政組,分五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綜合規劃
科及第二款服務科調整移列。
(六)第六款徵收及資訊組,分七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稅務資
訊科及第八款徵收科調整移列。
(七)第二十一款竹東稽徵所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款移列,調整為分
三股辦事。
二、第七款至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八款分別由現行條文第十一
款至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六款至第三十二款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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