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26
人,瀏覽人次:
96842937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 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 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相關令函
(4)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