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釀製、調配
    、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
四、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以便妥善堆置並
    保持整潔。
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酒品,員工宿舍
    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六、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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