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
務關係,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範圍如下: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
    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其
    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
    (一)名稱、註冊地國、登記地址、實際之營業處所地址、聯絡方式
          及營業項目。
    (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三、客戶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委託人、受託人、信
    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
    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由客戶之代理人辦理委任者,應瞭解代理事實,並依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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