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 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 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