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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 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 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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