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
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界定個人資料範圍之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定期查核
及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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