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所稱一方締約國居住者,係指依該締約國法律規定,因住所
      、居所、總機構所在地、管理處所、設立登記地或其他類似性質之
      標準,負有納稅義務之人。
  二、僅因有一方締約國之來源所得而負該國納稅義務之人,非屬本協定
      所稱該國之居住者。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締約國
      個人居住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三、個人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同為雙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其身分決
      定如下:
  (一)如於一方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該締約國之居住者。如
        於雙方締約國境內均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與其個人及經濟關係較
        為密切之締約國之居住者(主要利益中心)。
  (二)如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之締約國不能確定,或於任一締約國境內
        均無永久住所,視其為有經常居所之締約國之居住者。
  (三)如於雙方締約國境內均有或均無經常居所,視其為具有國民身分
        之締約國之居住者。
  (四)如均屬或均非屬雙方締約國之國民,由雙方締約國之主管機關共
        同協議解決。
  四、個人以外之人如依第一項規定同為號隻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視其為
      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締約國之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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