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附加保險契約所稱「受益人」,依下各款之規定:
一、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二、失能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三、死亡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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