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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 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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