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
    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