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
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
、被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
數者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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