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 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 、被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 數者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