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
      資。
  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
      或出租。
  八、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九、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
      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七、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
        之職權。
  前項第五款之內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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