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
    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
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
前項評鑑,應以實地訪視為之;第一款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