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下列特定對象住宿:
一、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二、年齡未滿四十歲之社會青年。
三、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法人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
    習、健康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四、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五、第一款學生或第二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
    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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