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
    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
    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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