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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依課程內容,由校內具有該課程專長之教 師兼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有該課程專業技術知能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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