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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之設置)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 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 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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