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
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
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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