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或修正依本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第二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 形。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 提出實施情形,故於本條明定提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