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動植物檢疫執行事項。
三、關於專案案件處理及檢驗(疫)事項。
四、關於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五、關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六、關於產品品質檢驗或外觀檢查、處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及輸入雛自行隔離場所之審查、登記、管理及技
    術員輔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檢驗(疫)技術、法規、標準之研究與建議改進事項。
九、關於進出口農產品及動植物業者查詢檢驗(疫)問題答復事項。
十、關於檢驗(疫)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檢驗器材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表、與文書等處理暨分局長臨時交辦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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