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發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
    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由發電業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除依本法第十
    五條第三項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
    五條第三項所定情形應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轉外,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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